RoHS 豁免清单更新铅与镉豁免发表时间:2024-01-18 10:57 2024年1月17日,(EU) 2024/232更新指令正式更新至240项,新增欧盟RoHS指令附录三豁免条款第46项有关于回收PVC材料中铅、镉含量的豁免。
本次豁免主要适用于第11类产品,截止日期在2028年5月28日。豁免内容包括:用于电子门窗含有聚氯乙烯废弃物(recovered rigid PVC,以下简称「回收硬质PVC」)混合物的塑胶材料,其回收硬质PVC材料中镉和铅的浓度分別不超过0.1%(重量计)和1.5%(重量计)。 自2026年5月28日起,从电子门窗回收的硬质PVC,仅可用于生产符合法规Regulation (EC) No 1907/2006附录17第63项第18 (a)至(d)点规定的新物品。 提供含有铅浓度大于0.1%(重量计)的回收硬质PVC的PVC供应商,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,确保其具有明显、易读和无法去除的标示:「“Contains ≥ 0,1 % lead」 (含铅量 ≥ 0.1%);如果物品因其特性无法物品上标示,则应在物品的包装上标示。 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管理机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,以证实这些产品中的PVC回收来源。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,且透过相关机构所颁发的证书,例如根据EN 15343: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发行的证书,可用于证明该PVC产品于欧盟生产的声明;进口物品中PVC回收来源的声明应附上由独立第三方颁发的证书,以提供同等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的资讯。 |